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5292号
申请人:江苏远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开发区袁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4753E。
法定代表人:吕才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1年2月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远通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通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远通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50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远通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