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562号
申请人:江苏远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4753E。
法定代表人:吕才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奥友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6MA3R606D4U。
法定代表人:夏淑玲。
申请人江苏远通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情形,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奥友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远通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奥友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1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远通电缆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蒋立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