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2460号
申请人:江苏远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开发区袁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4753E。
法定代表人:吕才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益锋,江苏法舟(宜兴)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02月01日生,住宜兴市。
江苏远通电缆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的(2020)苏0282民初5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苏远通电缆有限公司货款440755.57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51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371元,由***负担。因***未按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归还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江苏远通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通过短信平台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同年6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户已被本案冻结。
3、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通过总对总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通过点对点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作息。
6、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江苏远通电缆有限公司,告知其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
本案未执行到任何款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丁 平
审判员 魏 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仇亁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