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7902号之一
原告:江苏远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4753E。
法定代表人:吕才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益锋、李俊,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恒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香江西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94412770P。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6年2月28日生,住山东省寿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远通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通公司)与被告潍坊恒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公司)、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冻结了恒生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6万元。现远通公司申请解除对恒生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恒生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开荣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周冰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