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远通电缆有限公司

7902江苏远通电缆有限公司与潍坊恒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7902号之二
原告:江苏远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4753E。
法定代表人:吕才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益锋、李俊,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恒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香江西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94412770P。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6年2月28日生,住山东省寿光市。
原告江苏远通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通公司)与被告潍坊恒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公司)、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远通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现远通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远通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3元,财产保全费620元,两项合计1283元,由远通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开荣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冰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