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西亚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唐洲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5943号
申请人:无锡西亚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259118682XX,住所地无锡市锡沪东路99号二层D9(228)。
法定代表人:夏少文,担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琳,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唐洲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8Y6T8X7,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丰成村。
法定代表人:唐大金。
被申请人: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471589140,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河庄街道河庄路1199号。
法定代表人:唐大金。
申请人无锡西亚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波唐洲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西亚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唐洲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无锡西亚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丁舟扬
书 记 员  卢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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