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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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9民初9307号
原告:***,男,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佳,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47158914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皓月路**。
法定代表人:包伟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燕红、徐狄卿,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96元,减半收取11998元,由***负担,已申请减免。
审判员王银燕
二○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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