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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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4民初4044号
原告:***,男,195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钱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才康,杭州市萧山区头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塘区河庄街道河庄路1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471589140。
法定代表人:包伟国。
被告:谭兴锋,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杭州市萧山区,现住不详。
被告:祝叶祥,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谭兴锋、祝叶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唐伟利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陆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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