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9民初964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47158914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河庄大道982号。
法定代表人包伟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传票传唤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