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9民初964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47158914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河庄大道982号。

法定代表人包伟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传票传唤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