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名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812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解放西路100号南门尚城1区6幢105。
法定代表人:孙家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松,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振远,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天名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汕头路18号(钵池乡创业大厦717室)。
法定代表人:金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天名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作出(2022)苏0803民初812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名建设有限公司名下314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2022年11月23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名建设有限公司名下314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天名建设有限公司名下314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侯中淮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雪洁
书 记 员 张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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