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8347号 申请人:江苏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解放西路100号南门尚城1区6幢1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新区华祥喜度大厦B座8楼。 法定代表人:周叶**,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申请人江苏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41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保函担保金额41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41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2570元,由申请人江苏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