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21民初1497号
原告:***,男,195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址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梅溪路**。
法定代表人:朱建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石砚,该公司法务代表。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浙江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计226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祝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杨莹
书记员李红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