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终14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海市开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大田街道奋进东街44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富,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龙,浙江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浙江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梅溪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朱建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宏斌,山西新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临海市开泰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浙江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20)浙1082民初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4528元,减半收取2726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梅海波

审 判 员 陈文敏

审 判 员 陈 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梁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