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民终17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用名***),男,196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4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276366163。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隆得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民营区朝阳街331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5655847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隆得升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22)鄂0902民初19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 波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萍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涂 扬
书 记 员 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