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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隆得升商贸有限公司、山西温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民终14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隆得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民营区朝阳街331号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温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朝阳街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用名***),男,汉族,1960年1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4年11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审被告:***,女,汉族,1963年1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审被告:***,男,汉族,1952年1月4日出生,浙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审被告:浙江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城街道***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山西隆得升商贸有限公司、山西温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20)鄂0902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谁系山西隆得升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争议,本案中,山西隆得升商贸有限公司目前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但有证据显示山西隆得升商贸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一致表决自2020年6月30日山西隆得升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期满时,终止***的法定代表人资格,推选***担任山西隆得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此股东决议的该项内容后被公告登载于山西科技报。因此一审法院应就山西隆得升商贸有限公司谁系法定代表人进行准确认定,通知其参与诉讼,以便其能真实代表该公司的诉讼利益。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2021)浙0382破申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乐清市华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浙江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一审法院应查清该事实并依据相关规定处理本案。 因参与诉讼的主体身份有待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20)鄂0902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西隆得升商贸有限公司、山西温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07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 汛 审 判 员  陈 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