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1833号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红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赵慧。
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国锋。
被告:江山市恒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金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燕斌。
原告***与被告***、江山市恒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山恒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与被告***均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9239元,减半收取计14619.5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本案案件诉讼费19619.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0927.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许建素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朱婷婷
代书记员 俞培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