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恒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山市恒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1833号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红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赵慧。

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国锋。

被告:江山市恒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金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燕斌。

原告***与被告***、江山市恒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山恒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与被告***均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9239元,减半收取计14619.5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本案案件诉讼费19619.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0927.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许建素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朱婷婷

代书记员 俞培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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