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恒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江山市恒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执23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2月7日出生,住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燕,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璐瑶,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山市恒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江山市虎山街道东岳路***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147882618K
法定代表人:周金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山市恒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82民初149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江山市恒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26973778.1元及相关利息,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4669元、申请执行费9437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5月16被执行人江山市恒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江山市恒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山市恒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江山市恒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江山市恒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支付宝、财付通开户信息。现查明:对被执行人江山市恒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银行的股权,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暂未采取处置措施。本院对被执行人江山市恒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了划拨,对被执行人持有的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分红收益进行了提取。得款1527217.84元。截至2019年11月12日,本案案件受理费14669元、申请执行费94379元已从执得款项中扣除,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受偿1418169.84元,余款尚未受偿。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江山市恒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江山市恒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山市恒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并通过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燕。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江山市恒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282执235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马红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宋叶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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