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恒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嘉业商品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江山市恒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江山市恒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嘉业商品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江山市恒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江山市恒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03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湖长太商初字第516号
原告:浙江嘉业商品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江山市恒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山市恒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嘉业商品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山市恒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江山市恒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蕾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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