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1102民初4890号
申请人衡水佳兴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佳兴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波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衡水佳兴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华英
书记员 姚丽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