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佳兴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宁波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1102民初4890号之一
原告衡水佳兴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佳兴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5元、保全费1520元,均由原告衡水佳兴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华英
书记员  姚丽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