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1181民初643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兴市宏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德兴市宏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1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负担元。
审判员 王志坚
书记员 黄远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