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佳兴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宁波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1102民初4890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佳兴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作出的(2020)冀1102民初4890号财产保全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宁波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现申请人衡水佳兴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宁波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宁波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华英
书记员  姚丽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