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波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82民初14135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慈溪市,现住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妻子。
被告:宁波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庵东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144723988L。
法定代表人:倪萍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波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8年2月27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18年6月2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计41.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迪
人民陪审员屠焕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