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甬慈商初字第129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大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庵东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倪萍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宁波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计44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