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波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83民初7261号
原告:***,男,195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告:宁波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倪萍萍。
原告***与被告宁波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58元,减半收取计2929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