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2民初6139号
原告:***,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西环大道10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04669618K。
法定代表人:徐学林,董事长。
被告:台州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葭沚乌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04673457M。
法定代表人:徐学林,董事长。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浙江时空(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新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江海名府东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678430418N。
法定代表人:王雄文。
被告:徐辉,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椒江区。
被告:朱冬花,女,195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浙江时空(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台州市新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辉、朱冬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709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林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徐维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