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破申5号
申请人:浙江福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东环大道518号五联大厦第八层东面。
法定代表人:陈永亮。
被申请人: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西环大道102-1号。
法定代表人:徐学林。
申请人浙江福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特公司)以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宏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已依法向被申请人宏业公司发出通知,被申请人宏业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称公司可以通过重整来挽救,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宏业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西环大道,公司注册资本7180万元,1998年6月9日经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成立。2018年10月25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台椒执民字第573-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变更申请人福特公司为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的权利义务由申请人福特公司继受。椒江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债务人的财产,但被申请人宏业公司已属严重的资不抵债,无能力向债权人履行其所负债务。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并且资产亦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企业已处于停产状态。申请人福特公司向本院申请宣告宏业公司破产清理债务。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宏业公司住所地为本院辖区,登记机关为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对其具有管辖权。申请人福特公司具备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申请人福特公司对被申请人宏业公司的债务已经法院执行裁定书确认,被申请人宏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以认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综上,被申请人宏业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本案系执行转破产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浙江福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钱为民
审 判 员 叶 翔
审 判 员 童明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代书记员 洪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