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6执17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执行人: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乳山市海阳所镇海阳所村。
负责人:孙延利。
被执行人: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西环大道102-1号。
法定代表人:徐学林。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的(2019)京0116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1.解除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定州市中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建施工劳务扩大合同书》和《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协议》;2.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保证金 600 000元;3.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自2017年4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600 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保证金利息。判决书生效后,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从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划拨208 268.77元。另经本院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屋、工商登记、证券、互联网银行、股权、债权等相关财产情况,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到二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其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并告知其相应权利,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二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兵
审 判 员 杨景军
审 判 员 朱洪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关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