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亚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新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最高法民终2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亚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川港西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新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668号A座一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西环大道10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学田支行,实际经营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29号天虹大厦101-103室。
上诉人江苏亚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台州市新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学田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初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亚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亚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亚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东旭
审判员***
审判员汪军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曹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