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贵州天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执4622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天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贵阳市南明区体育路**(同辉花园)********。

法定代表人:张俊朗,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曾燕红,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余正富,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82年2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女,1987年8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申请执行人贵州天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672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贵州天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2200000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2200元、保全费5000元。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13348.93元本案已进行冻结,申请人申请暂不进行扣划。二被执行人其他银行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但金额太少无扣划必要。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通过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被执行人**在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享受到期债权,本院已委托泸州市合江县人民法院向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现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可提出抗辩期限的未到。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67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正庆

审 判 员 姚 远

审 判 员 陈方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余 烽

书 记 员 游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