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26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被执行人:贵州天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体育路26号1幢1单元9层4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潮,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3民终51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执行***和贵州天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电力设备安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833089元本金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执行费11397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偿还案款62万元后,双方就余款清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展期履行并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326执2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乐乐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