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贵州天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以已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已与**、贵州天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6元,减半收取计1198元,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