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92民初16648号
原告: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泰坦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7173A。
法定代表人:陈其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暹英,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浙梁,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号力帆中心2号办公楼第27层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91200090R。
法定代表人:尹明善,董事长。
被告: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金开大道15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84216052H。
法定代表人:温志泓,总经理。
被告:重庆力帆丰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74875513Q。
法定代表人:王延辉,董事长。
被告:彭州市芯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濛阳镇彩林村2组19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MA61UDTG3E。
法定代表人:钟成会,执行董事。
被告:成都鑫时恒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玉锦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DHHWH1F。
法定代表人:樊文娇,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恒佳骏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方亭城区雍城南路10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MA6696HG8K。
法定代表人:张军,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开磷息烽合成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小寨坝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675448065Q。
法定代表人:王太松,董事长。
被告:贵州江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37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688448945A。
法定代表人:廖峥嵘,董事长。
被告:丽水风平浪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元和街道南山小区56号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5MA2A1NFK7B。
法定代表人:阳尧峰,执行董事。
被告:宜兴市杰多环保设备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南河村华泰暖通大厦第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RA2XY1F。
经营者:沈祥达。
被告:滁州越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611号(滁州国际商城A区)7幢商业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NJKQR6B。
法定代表人:蔡培,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江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西江乡北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0526318401。
法定代表人:蔡义,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力帆丰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彭州市芯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鑫时恒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恒佳骏和商贸有限公司、贵州开磷息烽合成氨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江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丽水风平浪静贸易有限公司、宜兴市杰多环保设备经营部、滁州越易商贸有限公司、湖北江峰纺织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65元,由原告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樊珊珊
书 记 员 何 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