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9532号之一
申请人:成都强天电器成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大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戴天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轩,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茹,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江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375室。
法定代表人:廖峥嵘,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成都强天电器成套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天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江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强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江荣公司的财产在115900.03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单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强天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贵州江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会展城支行2320××××1830账户在115900.03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100元,由申请人成都强天电器成套制造有限公司预缴。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冉 垠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方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