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世泽某某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2民初1628号之一
原告:遵义世泽***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遵义世泽***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遵义世泽***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申请费1095元,由原告遵义世泽***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