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世泽天启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世泽某某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2民初1628号之二 申请人:遵义世泽***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遵义世泽***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遵义世泽***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15216.9元的财产或等价值的不动产或动产。申请人遵义世泽***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其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购买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15216.9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2022)黔0302民初16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15216.9元的财产。 依据该裁定书,本院冻结(网控)了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账户尾号为7798内的存款人民币115216.9元;现因当事人未交诉讼费,本案按撤诉处理,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以上账户的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以(2022)黔0302民初1628号民事裁书定对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账户尾号为7798内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