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世泽某某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2民初1628号
申请人:遵义世泽***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遵义世泽***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遵义世泽***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15216.9元的财产或等价值的不动产或动产。申请人遵义世泽***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其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购买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15216.9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遵义世泽***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为了防止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讼期间转移、变卖、隐匿或毁损财产致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为由,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15216.9元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15216.9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