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神州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建晨物资有限公司、贵州神州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民初24120号
申请人贵州建晨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54号观山湖1号1楼1单元17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HW6CF3F。
法定代表人:李艳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佐盛,贵州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神州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头桥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565039228G。
法定代表人:赵辉,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贵州建晨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神州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建晨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贵州神州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险金额490000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建晨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神州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49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当事人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天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敖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