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民初24120号
申请人贵州建晨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54号观山湖1号1楼1单元17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HW6CF3F。
法定代表人:李艳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佐盛,贵州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神州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头桥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565039228G。
法定代表人:赵辉,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贵州建晨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神州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建晨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贵州神州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险金额490000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建晨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神州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49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当事人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天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敖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