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民初9482号
原告:遵义诚黔农电发展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民生花园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55359003W。
法定代表人:蔡光亮,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方,贵州储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神州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头桥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565039228G。
法定代表人:赵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密,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诚黔农电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神州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遵义诚黔农电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诚黔农电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诚黔农电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7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诚黔农电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 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曹倩倩
书 记 员 王德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