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7民初2582号
原告:***,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
被告:***,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贵州神州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头桥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565039228G。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电网有限公司遵义凤冈供电局,住凤冈县龙泉镇环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MA6E9QL20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贵州神州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电网有限公司遵义凤冈供电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以被告贵州电网有限公司遵义凤冈供电局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以贵州电网有限公司遵义凤冈供电局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基于前述理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计488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吕 品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欧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