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鸿鑫建筑有限公司

德江县洪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某某沿河鸿鑫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3278号
原告:德江县洪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青龙镇桥头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26MA6FFUYJ7P。
经营者:***,女,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沿河鸿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组自治县和平镇团结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7697525113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德江县洪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沿河鸿鑫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德江县洪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江县洪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5.09元,由原告德江县洪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