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02民初6244号
原告:怀化市森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榆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卫卫,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和平镇团结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冯娅蓉,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怀化市森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沿***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怀化市森瑞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怀化市森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市森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754元,减半收取7877元,由原告怀化市森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文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聂 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