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鸿鑫建筑有限公司

原告怀化市森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02民初6244号
原告:怀化市森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榆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卫卫,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和平镇团结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冯娅蓉,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怀化市森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沿***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怀化市森瑞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怀化市森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市森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754元,减半收取7877元,由原告怀化市森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文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聂 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