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20民初5663号
原告:沿河县海红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淇滩镇联桥村苗儿溪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27MA6DWKYR60。
经营者:雷海洪,女,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松,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绍波,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3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县。
被告:**位,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县。
被告:沿河鸿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和平镇团结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76975251133。
法定代表人:冯娅蓉。
原告沿河县海红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位、沿河鸿鑫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沿河县海红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沿河县海红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沿河县海红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5.59元,由原告沿河县海红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潘 毅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 官助 理 陈玉文
书 记 员 高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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