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鸿鑫建筑有限公司

璧山区黔北建材租赁站与某某,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20民初5044号
原告:璧山区黔北建材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大兴镇商贸区,注册号500227600381097。
经营者:巫正礼,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希正,系重庆市璧山区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和平镇团结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76975251133。
法定代表人:冯娅蓉,公司经理。
被告:***,男,生于1968年1月29日,汉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璧山区黔北建材租赁站与被告沿***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璧山区黔北建材租赁站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璧山区黔北建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璧山区黔北建材租赁站撤回对被告沿***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85.35元,由原告璧山区黔北建材租赁站承担。
 
 
审 判 员   罗诗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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