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鸿鑫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3825号
原告:***,女,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有,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和平镇团结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76975251133。
法定代表人:冯娅蓉,职务不详。
被告:***,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沿***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沿***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沿***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9.0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弋 柯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佳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