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3825号
原告:***,女,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有,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和平镇团结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76975251133。
法定代表人:冯娅蓉,职务不详。
被告:***,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沿***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沿***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沿***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9.0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弋 柯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佳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