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鸿鑫建筑有限公司

山东金世联塑料有限公司、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执保17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世联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五金建材市场内(生产地址: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村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和平镇团结大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世联塑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沿***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世联塑料有限公司提供现金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金世联塑料有限公司与沿***建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1)鲁0114财保62号民事裁定书,为保障该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沿***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齐 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