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2017)黔0122执474号***查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0122执4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3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民工,住贵州省息烽县。
委托代理人:向文英(系申请执行人之妻),女,1978年11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住贵州省息烽县。
被执行人:贵州华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074695-2。
法定代表人:罗燕,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76年11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住贵州省息烽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1民终5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贵州华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被执行人应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贵536322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2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06元,执行申请费7890元。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华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556971元及相应利息。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