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华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22民初1531号 原告:***,男,1973年2月1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1071100906。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1182100909。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华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八鸽岩街道办事处北京路银***广场1、2号楼(1)1**18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670746952B。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华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50元,减半收取9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