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华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终94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7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息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华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头桥路163号附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息烽县小寨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息烽县小寨坝镇政府路。 负责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镇政府副镇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九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关村金关南路***苑64号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圣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贵州华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息烽县小寨坝镇人民政府、贵州九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2021)黔0122民初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2021)黔0122民初7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558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黄 新 审判员 程 奕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