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华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贵阳市公共交通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18090号 原告: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某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 婷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